一家公司在一次税局稽查该企业时,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时候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所以,发票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大家一定要注意哦!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
为了帮助大家及时止损,下面的知识点就很重要了:
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财务人员要注意!
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总表
记不住?不急,接下来将一一说明!
二、自行开具
情况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况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况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况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况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况八: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况九: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三、税务机关代开
(一)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三)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五)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六)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七)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代理新的小金额创业点子,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务需要主动审合同吗?到底怎么审?
现实中,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一方面要尽量促成业务能够做成,另一方面又要毫无保留的指出风险点,不怕过,就怕错,该把握的就得把握。
面对眼花缭乱的合同条款代理新的小金额创业点子,要把财务人员打造成法律专家,这不现实。如何更务实呢?看看这篇文章。
“合同”法律上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又可以细分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常见的合同中框架内容: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资质)、合同主要的标的物(产品、数量、规格型号、运输、包装、质量要求)、执行进度条款、验收条款、付款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条款、签字页。
科班出身的财务基本都学过一门课程《经济法》,在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团队中财务人员常常和业务、法务、律师、商务等专家一起参与合同的审核工作。
财务为什么要审合同?
执行已经签订未经财务人员审核的合同,事后发现问题太难解决。混合销售税率的问题,软件销售硬软件报价不分问题,发票不合规的问题,企业弥补成本过高所以才让财务在事前加了一道审核关。(当然趟过这些坑的企业,财务人员早就进入到合同审核的名单了)。
一
财务应不应该主动审核合同?
合同作为企业经营业务的前置环节,从财务角度上涉及收入确认的依据(原则上收入的确认和开票没有必然的联系,收入确认的要素:
所有权及风险报酬的转移、经济利益可靠的计量;
涉及成本与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列支的依据(例:一次趸交一年以上房租);
涉及公司资产、负债金额确认的依据(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
涉及发票的开具(合同中约定发票的税率、开票内容),尤其在当今税控管控的形式下商品销售型企业增值税进销的对应(三流合一,商品上下游通查);涉及企业控制方面:
1、在一些公司中,合同是预算刚性的重要复审环节;
2、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管控的起点(收支合同直接影响现金预测数据的来源;某一商品周转天数是2天,采购一个季度的销售量这种合同要不要签)
二
财务如何审合同?
个人认为总体思路:保证企业执行过程中合同净现金、营业利润达到各方面的均衡。
A、老板告诉你这个合同不用审,听话~
B、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属于垄断企业。我们所需做的向公司进行风险点的告知,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或风险规避策略。
C、财务人员审核每个合同当成一个项目管理来进行看待,关注利益和均衡。
1)最基本-资金:
资金口径下收入合同是否覆盖相对应的支出合同及相关税费、直接人工成本。即收入合同金额>采购金额+相关税费+执行合同所需直接人工成本(工资及五险一金)+销售佣金或者销售奖金
做为财务人员销售佣金或者奖金是最难估计的,没人会告诉咱们,也不必强求。
直接人工成本-会计基础工作扎实,不是问题。唯一不确定的是项目执行天数,这个就是要问要找(问业务,问负责人,问PMO)。如果能够多、早收款,晚迟付款就更好了,盘活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只要开公司当老板的99.99%要比咱们想的明白,争取到了就是锦上添花,争取不到也顺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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