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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基金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

最近关于逃废债的新闻此起彼伏。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是所有的欠债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意图:有履行债务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才是逃废债。

2020年11月10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发布违约公告,令投资者惊愕不已。从财报上看,截至2020年三季度,永煤最新一期报表显示公司期末现金及等价物余额为328.21亿元,区区10亿额度的债券不应该还不起。此外公司在10月下旬刚刚发完一期中期票据。而且,此前永煤把优质资产(价值35亿元人民币的中原银行股权)无偿划出公司。

账上有30倍于违约债券的现金(如果不只是做账那天才有这么多现金的话);刚发过一笔新债券;又把优质资产划出公司。然后宣布无力偿还债券,永煤的一切不能不让人认定这是一次“完美”的逃废债。

永煤宣布违约后,一大串企业(绝大多数是国企创业资讯网站有哪些,有的是代表地方政府的国企)纷纷表示无力还债,也要违约。债市暴跌。

以前有“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说法,目前看这个界限正在南移,不知最终会移到哪里。

监管机构对永煤事件高度重视,为永煤发债提供帮助的海通证券被查之后,还有一些承销和评级机构等被调查。11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表示,对永煤控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交易商协会指出,近日,在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和对多家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主承销商,以及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没有券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一条龙服务”,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很难发债,也就很难逃废债。

监管部门如此重视,永煤应该不至于真的能够逃废债。如果开这个先例,一连串的企业都要逃废债,投资者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中国的企业债市场也就毁了(如果投资人有记性的话)。

在信用崩塌、诚信缺失的市场上,投资者很难,处处是雷;小投资者更难,在食物链的最底端,层层被吃。而且各层都设计了巧妙的结构进行“防火”,小投资者就算诉诸法律也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除非有火眼金睛、正义感强的法官挺身而出,穿透结构的形式,直击其本质。

侵害小投资者的几种手法

投资,就是用现在的现金获得一项或多项资产将来产生的现金流。投资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一种是股权。

债权是借钱给被投资方,获得定期的、固定的现金流(即利息和本金)。债权人和被投资方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人、法人。如果被投资方不还钱,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迫使被投资方还钱,必要的时候可以迫使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变卖资产获得现金以还钱。

股权人和被投资方的关系比较复杂一点,股权人就是被投资方的所有者,他们要等所有其他人(供应商、员工、债权人、政府等)都拿完钱之后如果还有剩下的(称为利润),他们才能分。如果没有剩下的,他们就没得分。他们是兜底的,承担更大的风险,所以他们预期得到的回报会更高(当然实际情况往往和预期不同)。

在法律上,股权人是被投资的企业的主人,不能自己告自己,自己破自己的产。但是,股权人大小不一、背景不一,小股权人的权益往往被大股权人、或者大股权人联合其他小股权人侵犯。小股权人尽管不能告被投资的企业本身,但是他们可以告侵犯他们权益的大股权人和其他小股权人。

比如A、B两个人(或法人)投资成立了一个公司X,A、B是X的股权人。X的资产是十只鸡,那么以后这十只鸡下的蛋都是A、B的,那些蛋孵出的小鸡也是,那些小鸡长大后下的蛋也是……

有个人(法人)Y借钱给公司X,成为X的债权人,X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如果X还不出来,Y可以告到法院,要求把鸡卖了套现支付本息。

永煤的情况相当于,X把鸡蛋和好鸡都抱走了,然后不还钱,剩下死鸡、病鸡让Y追讨。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债券就是一纸空文,投资人根本不知道投的是什么,是鸡吗?几只鸡?到底有没有鸡?全是不确定的。稍有理智的人不会买这样的债券。

这是被投资方侵害债权人的例子,还有大投资人侵害小投资者的例子,手法也很多。有一种是,A的大股东看到鸡要下金蛋了,就把A的股权廉价卖给和自己关联的第三方,这样就算鸡下了金蛋,A的小股东也是一场空。另一种是,看到鸡要下金蛋了,A的大股东和B的大股东联手,把B持有的X的股权廉价卖给A,B的小股东也是一场空。那么B的大股东的利益不是也受损了吗?没有关系,B的大股东和A的大股东还有其他的业务往来,可以在其他方面获得更高的补偿。B的大股东算的是总账。

A、B往往上面架有信托产品项目公司以及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公司的结构,层峦叠嶂,比较复杂,但是本质是一样的。

之前爆出的“胡祖六事件”创业资讯网站有哪些,就是第一种手法的例子。

“胡祖六事件”

该案基本事实是这样的:投资人于2011年认购了平安信托发行的一款信托产品的份额。该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由平安信托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投资于春华基金。

春华基金将这笔资金投资于蚂蚁金服等项目。2018年底,投资人接到通知,春华基金所持有的蚂蚁金服等资产被打包转让给了第三方。2019年2月,该信托产品清算关闭,投资人的收益率不到0.8%,平均每年0.1%。

期间,投资人向平安基金团队申诉,由于“基金由胡祖六团队管理,很多情况平安也不了解”,于是投资人自己组织起来(认购这个产品的投资人大概有100名左右),聘请律师调查。通过将近一年的调查,发现春华基金将蚂蚁金服的股权低价转让给的第三方的名字叫胡祖五、胡元满。胡祖五是胡祖六的亲哥哥,胡元满是胡祖六的亲妹妹。

此外,春华基金的这个产品在招募时承诺投资至少六个项目,每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募集资金的20%,以规避风险。但是,刚招募完,就立即将83%的资金用于购买华夏基金10%的份额。

当时华夏基金经理易人,组织调整,虽不能说是摇摇欲坠,然而风险还是很明显的。这时候买进去似乎有接盘之嫌。而且,如果投资人要买华夏基金,自己买就可以了,为什么要付给胡祖六这么多管理费再去买呢?

再有,胡祖六还用这个产品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他自己持股99.98%的一家企业,投资人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差不多。

这些操作让投资人忍无可忍。2019年6月,投资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要求平安信托和胡祖六团队赔偿损失,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胡祖六方面回应,平安信托的投资人不是春华资本的客户,和春华资本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春华资本会走法律程序。

他说得也对,投资人和春华资本的确没有直接关系,隔了好几层。首先,投资人(A)投资于平安信托的产品(B)和平安信托是信托关系,这是第一层法律关系;其次,投资人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又投资于平安旗下的另一个信托计划(C),这是第二层法律关系;再次,这个信托计划(C)又投资于平安创新资本(D),这是第三层关系;然后,平安创新资本(D)又作为有限合伙人(LP)和春华资本(作为管理合伙人GP)成立一股权投资基金(E),这是第四层关系;最后,这个基金投资了蚂蚁金服等项目(F),这是第五层关系。

这里面有五层结构,涉及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信托基金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二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和管理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三是私募股权基金与被投项目之间的关系。第三种关系在本案中并不重要,蚂蚁金服作为被投企业(F)对于投资于它的私募股权基金(E)变更实际投资人没有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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